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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績效良好,經機關同意得優先續約,後續擴充期間上限為2年,沿用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5,000,000元整。如有異議,應於契約期滿30日前通知機關不再續約。擴充期間所需價金以逐年編列預算支應,需俟機關法定程序完成及預算通過方可執行。如無法編列預算時,合約即終止,機關保留是否繼續增購或重新招標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決標後機關通知日起至111年12月30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資格:
經政府合法登記(或許可設立)之非營利社團法人、財團法人、機構或團體(應具有內政部登記證照之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專業檢查機構證明文件),並具備得承攬本採購之合格文件,符合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規定且非屬採購法第103條拒絕往來廠商者。
(二) 廠商應檢附之證明文件: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 內政部核發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專業檢查機構登記證影本。
1. 投標廠商聲明書。
2. 納稅證明文件。
3. 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 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其他: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其他:備註
: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採購案為複數決標,決標廠商須為2家以上,若決標廠商未達2家,則機關續辦理招標。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463,50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