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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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得視廠商提供服務之績優狀況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為3年,擴充金額共計新臺幣96萬元整,每次後續擴充以1年為上限,並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辦理;擴充期間所需清掃次數及清掃日期依機關需求調整,相關預算以逐年編列預算支應,需俟機關法定預算通過方可執行,如無法編列預算時,契約即終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3樓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開標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111年1月1日起至111年12月31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符合本案招標標的並有履約能力者,廠商得為政府合法立案之公司行號、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廠商,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各項情形之合法廠商。
(二)應附證明文件:
1.資格證明文件
(1)公司行號:應出具設立或登記之證明(營業項目為:J101010建築物清潔服務業)、納稅證明文件。
(2)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之廠商:應出具依法立案證明文件(如立案證書或設立許可證等)、明訂辦理身心障礙福利業務且提供清潔服務之章程或其他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4.電子領標憑據書面明細(紙本領標者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備註
1.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案環境清潔維護以次計價,每次新臺幣2,000元,預估158次,故預算金額為新臺幣316,000元整。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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