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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以2年為主,最多不超過3年;每期以1年為上限。
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625萬元整。擴充期間所需租金以逐年編列預算支應,需俟機關法定預算通過方可執行,如無編列預算時,契約即終止。
倘屬原契約既有項目者,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因後續擴充致原契約所列項目之數量有所增加者,其單價不予調整,倘原契約列有數量增加時之價金調整規定者,亦不適用。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3樓 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10年1月1日零時至110年12月31日24時。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基本資格:領有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者(營業項目需具車輛租賃)。
(2)資格審查應附證明文件: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營業項目需具車輛租賃)、納稅證明文件、廠商信用證明、投標廠商聲明書。
(3)規格審查應附證明文件:型錄或其他規格證明文件(影本,請協助依據本案規格審查表註記編號並以螢光筆標示清楚。)。
(4)價格審查應附證明文件: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投標價格清單。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第一次更正公告
1.依據本處秘書室109年10月14日簽准案辦理。
2.修正採購需求規範、規格審查表、廠商投標價格清單內,規格3為轎式小客車(5人座) ,請下載更正檔案。
3.原開標時間地點不變。
第二次更正公告
1.依據本處秘書室109年10月19日簽准案辦理。
2.修正採購需求規範、規格審查表,規格2車款之引擎排氣量為2100C.C.以上 ,請下載更正檔案。
3.原開標時間地點不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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