聯絡電話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03)3322101分機6105
電子郵件信箱
10023535@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依原契約價金條件辦理後續擴充,後續擴充期限至110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70萬元整。擴充期間所需經費以逐年編列預算支應,需俟機關法定預算通過方可執行,如無編列預算時,合約即終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
開標地點
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3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開標室))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伍佰元整 (票據抬頭: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自109年1月1日起至109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一般公司(登記營業項目:C7印刷及其輔助業或IZ01影印業或與本案相關之行業)、法人或團體,其營業地址距離本處(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後棟)1公里內者。
(二)應附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2.標單文件(標價清單、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3.押標金繳納單據。
4.一般證件影本。
(1)一般公司:
(1.1)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1.2)廠商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2)法人或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案亦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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