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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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保留未來後續擴充之權利,後續擴充期間上限為1年,沿用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擴充金額上限為新臺幣245萬元整;本契約後續擴充經費來源涉及中央補助款,如未經中央核定或經部分刪減,機關得保留終止契約或調整金額及工作內容權益,其付款俟中央核定「內政部補助委外成立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加速重建輔導團申請作業及執行管考要點」補助經費後,再辦理付款。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區中山北路83號4樓 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秘書室)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契約起始日起至109年12月15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者,須提出:
1.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2.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
3.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6.納稅證明資料影本
7.信用證明文件
(二)屬建築師或技師事務所,須提出:
1.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或建築師開業證書
2.有效期限內之技師或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3.投標廠商聲明書
4.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5.納稅證明資料影本
6.信用證明文件
(三)非屬營利事業法人或團體,須提出:
1.依法核准設立之登記證明文件
2.有效期限內負責人當選證明書
3.組織章程(建築物相關專業研究及服務等事項)
4.成員領有建築師開業證書或技師執業證明文件
5.投標廠商聲明書
6.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四)與建築或都市計畫相關之學校或學術機構,須提出:
1.單位授權證明書(非出席開標授權書)或公文。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處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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