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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擴充金額為本案標餘款(預算金額與決標金額之差額),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單價)續約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處長室櫃臺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專業機構:經中央主管建築機關認可,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及專業檢查人認可要點」之專業機構。
2、機關或團體:依法令得提供建築公共安全檢查服務之機關或團體,並附具立案證明文件。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信用證明文件。
3、一般證明文件影本:
(1)專業機構:符合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有效期間證明文件(內政部營建署核發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專業機構認可證)及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
(2)機關或團體:依法令得提供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服務,並附具立案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4、隸屬於專業機構、機關或團體執行抽(複)查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案為複數決標,共分「複查北區」、「複查南區」、「公安行政協助及推廣教育」。
4.「複查北區」、「複查南區」業於106年3月15日已決標,「公安行政協助及推廣教育」優勝廠商不願減價廢標。機關續辦理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