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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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如績效良好,經機關同意得優先續約,後續擴充期間上限為2年,沿用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擴充金額上限為新台幣3,500,000元整。如有異議,應於契約期滿30日前通知機關不再續約。擴充期間所需價金以逐年編列預算支應,需俟機關法定程序完成及預算通過方可執行。如無法編列預算時,合約即終止,機關保留是否繼續增購或重新招標權利。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樓桃園市政府建築管理處處長室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具有內政部核定之建築物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檢查機構或團體。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
(一)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二)納稅證明文件影本
(三)一般證件影本:
1.機構、團體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內政部准予進行建築物昇降設備或機械停車設備竣工及安全檢查之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府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備註
1.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3.本採購案為複數決標,決標廠商須為2家以上,若決標廠商未達2家,則機關續辦理招標。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品項名稱
105年度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安全檢查抽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