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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保留後續擴充原契約工作項目或相關項目之權利,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核算付款,後續擴充之期間為1年,後擴金額上限為288萬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2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秘書室1樓收文
履約期限
係自決標日次日起,至本案新建工程結構相關工程完竣,並取得本案耐震標章止。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資格(以下擇一)
1.專業技師事務所(科別:土木工程科、結構工程科)。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營業範圍: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二)廠商資格證件(依投標廠商基本資格檢附):
1.專業技師事務所:
(1)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2)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1)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科別:土木工程科或結構工程科)。
(2)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營業範圍:土木工程或結構工程)。
(3)有效期限內之公會會員證(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4)有效期限內技師公會會員證。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2.服務建議書。
3.電子領標憑據。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其他:附加說明
1.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訂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内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依通知期限辦理者,視同放棄。
2.修正「評選須知」
貳、法令依據
二、依「政府採購法」及其子法「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採購評選委員會審議規則」成立5人之評選委員會,辦理相關評選作業。(評選委員會由7人改為5人。)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