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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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2樓302會議室)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確保履約各階段廠商皆能如期依據契約內容履行義務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秘書室1樓收文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4年1月1日至114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一) 廠商基本資格:
投標廠商至少應符合下列第1項基本資格:
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
2.保全業(I901011)。
(二) 證明文件:
1.廠商設立或登記證明
(1)公寓大廈管理服務業(I80101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及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42條規定,由中央主管機關核發之公寓大廈管理維護公司登記證。
(2)保全業(I901011):公司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3)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营業登记、行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保合法或設立之證明文件。上開證明,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4)公寓大厦管理服務業單獨投標,有關保全業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附證明文件如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保全業)及合作同意書,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5)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切結書。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5.廠商投標價格清單。
6.合作同意書(保全業以分包廠商代之者需檢附)。
(詳投標須知第64點)
其他:附加說明
廠商請於招標文件所定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本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或第57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協商、更改原報內容或重新報價,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