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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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2樓301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300號秘書室1樓收文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170 日曆天內竣工。如投標文件內有書明提前竣工日數,則以__日曆天為履約期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1.廠商基本資格:
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E101011)。
2.應附具之文件:
(1)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2)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3)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登記證。(如承攬手冊內附有登記證影本者,得免重覆提供)
(4)有效期限內之綜合營造業公會會員證。
(5)承攬工程手冊影本(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未附上述內容或手冊上之評鑑等級為第3級者,為不合格標)。
(6)電子領標憑據。
(7)服務建議書。
(詳投標須知第64項)
附加說明
本案基於中央補助款竣工期程壓力或因應景福宮農曆年間活動人潮,如於113年12月31日或114年1月27日(農曆年前)前完工者,發給提前竣工獎勵金,發給規定依工程契約第17條。
契約第17條(十一)逾期竣工罰金及提前竣工獎勵金:
1.廠商得標後,以投標文件內書明之提前竣工日數為履約期限,實際履約結果未依契約約定提前竣工者,每遲延1日之逾期違約金為價金總額1‰,如較約定提前竣工日更為提前竣工者,每更為提前竣工1日,發給與上開金額相同(或機關載明其他金額)之獎勵金。且獎勵金給付條件為113年12月31日或114年1月27日(農曆年前)前竣工,未於規定期限竣工者,不發給獎勵金。
2.獎勵總額上限最多可給付78日,為新臺幣1,529,658元整。(可支用於獎勵金之預算;未填上限者,不適用獎勵金措施)。每日獎勵金不得逾每日逾期違約金。
4.得標廠商之投標文件未書明提前竣工日數者,以招標文件所載履約期限訂約,並適用上開逾期違約金及獎勵金之措施。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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