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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後續擴充金額為本案標餘款,並以標餘款為擴充上限。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秘書室(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2樓會議室(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客家事務局秘書室(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履約期限
應於機關簽約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9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
業之法人、機構或 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程技術顧問公
司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
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2.土木包工業(含)以上合格廠商或相關行業。
3.有效公會會員證(詳投標須知)。
4.票據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5.納稅證明文件(最近一期或前一期營業稅繳款書,新設立或最近一期無營業者為經稅捐稽徵機關核章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應提出最近一期納稅證明,或前一期之納稅證明。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6.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7. 標單文件(詳投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領標及投標期限與開標日期如因颱風、地震或其他特殊因素經上級主管機關公佈停止上班時,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領標及投標截止時間代之,原訂開標時間亦一併順延至次一辦公日之同一開標時間辦理開標。
2.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前,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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