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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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預算金額新臺幣180萬元整,本案為108年度經費,如未獲桃園市議會審議通過或經部分刪減,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另本案自決標之日起至履約截止日止,保留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擴充金額為新臺幣20萬元,故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200萬元。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至108年12月13日以前完成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依中華民國法令核准設立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及其他可提供本案採購之法人、公關公司、國內政府立案之學術研究機構(含公私立大專院校)或團體。
(二)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法人:包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2)公司組織、合夥或獨資之行號:因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已由主管機關宣佈停用,投標廠商應自行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做為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3)團體組織:團體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4)(詳投標須知)
2.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3.納稅或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詳投標須知)。
(2)(詳投標須知)
(3)(詳投標須知)
4.投標廠商聲明書(詳投標須知)
5.企劃書(詳投標須知)
6.標單兼切結書
7.投標須知所附之切結書1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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