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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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因本案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後續擴充)規定,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期間為1年,擴充金額300萬元整,故本案採購金額合計為600萬元整。所需經費如未經桃園市議會通過或經部分刪減且未完成法定預算程序前得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規定辦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25桃園市龍潭區中正路三林段500號
履約期限
自簽約日起至106年12月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資格
國內已立案之法人、機構、團體、大學院校、公司、合夥或獨資之行號;營業或服務項目與本採購標的有關者。
(二)資格證明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法人:包括法人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2)公司組織、合夥或獨資之行號:因營利事業登記證明已由主管機關宣佈停用,投標廠商應自行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做為證明文件(詳投標須知)
(3)團體組織:團體登記證書影本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之證明文件
(4)依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依法令免申請核發行業登記證、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得免繳該等證明文件。屬公立學校者,得免繳交設立證明文件及納稅證明等文件 (詳投標須知)
2.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3.納稅或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倘係政府機關或公立大學者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3)(詳投標須知)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企劃書
6.押標金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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