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17891@mail.tycg.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50個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監造至工程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室內裝修業,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
二、廠商應提供文件如下:(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信用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一般證件影本:
(1)若為「建築師事務所」須備以下文件:
A.建築師證書。
B.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C.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
(2)若為「室內裝修業」須備以下文件: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登記範圍須含「專業設計」)
B.室內裝修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資格須含「專業設計」)。
C.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列印網址:
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New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New=4
D.有效期限內之室內裝修公會會員證明。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一)基本資格:依法設立之建築師事務所、室內裝修業,具備承辦本委託案所需專業工程及技術經驗且未受主管機關停業處分者。
廠商應提供文件如下:(如為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廠商信用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物報表或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等。基本文件審查之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
(1)廠商之性質屬免繳納營業稅者,除廠商屬自然人外,其餘廠商應繳交免納營業稅之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納稅之證明,其屬所得稅者,為最近一期營業人綜合所得稅納稅證明書或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繳費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4)其他依法令得提供技術性服務之法人:如營業稅或所得稅,但依法令免繳營業稅或所得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4.一般證件影本:
(1)若為「建築師事務所」須備以下文件:
A.建築師證書。
B.有效期限內開業證書。
C.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明。
(2)若為「室內裝修業」須備以下文件:
A.室內裝修業登記證(登記範圍須含「專業設計」)。
B.室內裝修業設計技術人員登記證(登記資格須含「專業設計」)。
C.廠商設立或登記之證明。(向公司或商業登記主管機關申請發給之「公司登記證明文件」、「
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或列印公開於該主管機關網站之登記資料。公司或商業登記資料列印網址:http://gcis.nat.gov.tw/main/classNewAction.domethod=list&pkGcisClassNew=4
D.有效期限內之室內裝修公會會員證明。
5.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