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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2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壹、廠商基本資格:
一、押標金新台幣102萬元,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二、納稅證明文件:
三、廠商信用證明: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
五、投標等級:正式登記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六、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2.承攬工程手冊:
3.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貳、廠商特殊資格:
一、承包商資格與業績證明:
二、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三、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4-1):
四、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小木匠師、泥作匠師)(表4-2):
五、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5)
六、擬聘用各類人員身份證浮貼表(表6)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壹、廠商基本資格:
1.押標金新台幣102萬元,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
2.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免提供。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廠商名稱、日期、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鑑。
5.投標等級:正式登記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變更登記、獎懲紀錄、主管機關查驗表。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當年度公會會員證,如係政府機關組織法律組成之非公司組織事業機構,得免繳驗該等(前三項)證明文件。
貳、廠商特殊資格:
1.承包商資格與業績證明: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另本案為歷史建築修復工程,為確保工程品質,承商須有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資格之工地負責人及第12條資格之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曾經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工程,且完成一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之工程實蹟證明,並出具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a-c全部):
a.業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1)
b.工程實蹟表(表2)
c.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3.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4-1):依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
a.應累積4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文化部於101年6月18日修訂頒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修法》,原《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條文所稱之「工地主任」,修訂為現行法令「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
4.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小木匠師、泥作匠師)(表4-2):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第1項各款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本法第88條第1項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指定並公告為文化資產保存之技術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台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5.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5)
6.擬聘用各類人員身份證浮貼表(表6)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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