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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10日內開工,開工日起510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一)投標等級:投標廠商應為正式登記之乙級以上合法營造業廠。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
1、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2、承攬工程手冊:登記證書、負責人照片、負責人印鑑、公司(廠)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照片、專任工程人員印鑑、專任工程人員簽名、變更登記、獎懲紀錄、主任機關查驗表。
3、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三)納稅證明文件。
(四)信用證明文件。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
(六)投標廠商切結書。
(七)押標金繳納憑據。
二、特定資格:
(一)廠商資格與業績證明:截至投標日前五年內承攬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工程三件以上之工程實績,並出具完工驗收證明。投標時請檢附以下文件:
1、業績證明文件切結書(表1)
2、工程實績表(表2),並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
(二)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三)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4-1):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ㄧ,並檢附簡歷證明。
1、應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2、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四)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表4-2):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公開取得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歡迎多加利用)。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本採購預算金額:新臺幣4,681萬0,394元(106年度900萬元,107年度及108年度共3,781萬0,394元,惟107年度及108年度預算尚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倘預算遭市政府或議會刪減或刪除,契約執行範圍、項目及額度將依核定或審議通過之預算調整或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終止或變更契約)。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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