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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適用條款
因招標作業時程需要,經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准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專人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2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秘書室領取文件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 10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420日曆天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正式登記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1. 押標金繳納憑據2. 投標廠商聲明書3.納稅證明文件4.廠商信用證明5.投標等級:正式登記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6.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二、特定資格:1.承包商資格與業績證明2.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3.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4.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5.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6.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公開取得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歡迎多加利用)2.專人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2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秘書室領取招標文件或以郵購方式購買(附限時掛號回郵72元信封及郵局匯票抬頭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00元整)。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代理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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