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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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不含水管、電氣工程,或係已與水管、電氣工程分開招標之建築工程(建築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係桃園市直轄市定古蹟「新屋葉芳題老屋」因長時間之使用未曾修繕,飽受天災之長期侵襲(地震、雨水等),部分建物結構體損壞嚴重。其中以右橫屋及左横屋之屋頂漏水影響致甚,為避免破損範圍持續擴大,以保護建築物之木質構件、土埆磚造材料以及建築使用者的人身安全,因此設置緊急保護棚架,以減輕古蹟本體持續損壞之情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一)投標之廠商資格:
統包廠商之資格涵蓋綜合營造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顧問公司、土木包工業等廠商。其資格說明如下:
(1)投標廠商資格
一、(施工部分)
丙級以上綜合營造業
土木包工業
二、(設計部分)
建築師事務所
技師事務所
工程顧問公司
(2)投標廠商同時具備「施工部分」及「設計部分」資格者,需備妥相關資格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僅具備「施工部分」及「設計部分」之一部分者,除需備妥相關資格證明文件,針對資格不符之另一部分,以檢附 「合作同意書」方式進行投標,同意合作之分包廠商資格不需經過審查。
前項同意合作之分包廠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同意合作之廠商就其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1.投標須知-切結書及合作同意書。
2.投標廠商聲明書。
3.押標金繳納憑據。
4.納稅證明文件。
5.廠商信用之證明。
6.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7.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8.服務建議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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