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3322592分機8812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80014090@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桃園市大溪區老街燈光照明修繕統包工程
採購資料: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採購資料: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22,200,000元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特別預算類型
前瞻基礎建設計畫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特別預算金額
22,200,000元
招標資料: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招標資料: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招標資料: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技術
1.為求適宜之光環境營造,燈具照明設計為高度專門性的維護層級,以呈現良好佈光平衡;應以正確的施工觀念與步驟執行,不得減損文化資產價值及影響現地地景美感之觀賞度。
2.本案所施作使用之各項燈具、設備、管路(線)均應採用全新品,並優先考量綠色永續原則。照明迴路應具備分區、自動啟閉、可調整等功能。
二、品質
1.照明燈具及相關設備、管路、線材等應符合國家法規規定,具備節能性、安全性、耐燃性及耐候性,安裝固定方式應確保其穩固性及安全性。
2.品質管理執行計畫:材料及設備選用等級,在技術規格品質部份確有明顯「安全、穩定、美觀、舒適」差異性。
三、功能效益
1.整體佈設需能呈現鮮明之主題,達到良好的佈光平衡,並掌握整體性、連貫性,以呈現最佳風貌之效果。
2.依三條老街不同的使用性質及風貌,提出分區照明計畫,需彰顯出街道各自的特質及需求。具備2種以上迴路,夜間時段切換不同照明場景。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09/02/10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09/02/11 14: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押標金額度
1000000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本採購允許異業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廠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設計部分及施工部分各1項資格:
(1)設計部分:照明(燈光)設計公司、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施工部分: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乙等以上電器承裝業、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照明(燈光)設計公司: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建築師事務所:a.有效期限內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3)技師事務所:a.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b.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影本c.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d.切結書2(正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
(5)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6)乙等以上電器承裝業: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7)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b.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c.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詳招標須知)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一)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本採購允許異業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廠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設計部分及施工部分各1項資格:
(1)設計部分:照明(燈光)設計公司、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施工部分: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乙等以上電器承裝業、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符合本條款應徵資格之廠商,應繳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執照(公司登記證明書)、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或切結書2、服務建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4.單獨投標廠商:單獨投標廠商所應符合之投標廠商資格,同共同投標廠商。說明如下:
(1)如投標廠商同時具備(1)「施工部分」及(2)「設計部分」之資格者可單獨投標,但需備妥資格證明文件。如投標廠商僅符合招標資格之一部分,針對資格不符之一部分,允許以共同投標方式或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應提出共同投標廠商,或不符之一部分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代表廠商名稱、日期、加蓋代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照明(燈光)設計公司: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建築師事務所:a.有效期限內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3)技師事務所:a.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b.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影本c.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d.切結書2(正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
(5)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6)乙等以上電器承裝業: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7)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b.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c.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6.切結書1。
7.預算總表(含經費分析)裝訂成冊1式1份(請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8.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裝訂成冊) ,另附電子檔光碟片1份。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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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2-06T05:32:51+08:00
電子郵件信箱
80014090@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屬水管、電氣工程,且已與建築工程分開招標(水電標)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否
是否適用條約或協定之採購: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否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是否含特別預算:特別預算金額
22,200,000元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固定費用或費率,而僅評選組成該費用或費率之內容(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9條第2項)
是
是否依最有利標評選辦法第12條第2款、第13條或第15條第1項第2款規定,決定最有利標
否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本案完成後所應達到之功能、效益、標準、品質或特性: 一、技術 1.為求適宜之光環境營造,燈具照明設計為高度專門性的維護層級,以呈現良好佈光平衡;應以正確的施工觀念與步驟執行,不得減損文化資產價值及影響現地地景美感之觀賞度。 2.本案所施作使用之各項燈具、設備、管路(線)均應採用全新品,並優先考量綠色永續原則。照明迴路應具備分區、自動啟閉、可調整等功能。 二、品質 1.照明燈具及相關設備、管路、線材等應符合國家法規規定,具備節能性、安全性、耐燃性及耐候性,安裝固定方式應確保其穩固性及安全性。 2.品質管理執行計畫:材料及設備選用等級,在技術規格品質部份確有明顯「安全、穩定、美觀、舒適」差異性。 三、功能效益 1.整體佈設需能呈現鮮明之主題,達到良好的佈光平衡,並掌握整體性、連貫性,以呈現最佳風貌之效果。 2.依三條老街不同的使用性質及風貌,提出分區照明計畫,需彰顯出街道各自的特質及需求。具備2種以上迴路,夜間時段切換不同照明場景。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本採購允許異業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廠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設計部分及施工部分各1項資格: (1)設計部分:照明(燈光)設計公司、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施工部分: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乙等以上電器承裝業、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照明(燈光)設計公司: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建築師事務所:a.有效期限內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3)技師事務所:a.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b.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影本c.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d.切結書2(正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 (5)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6)乙等以上電器承裝業: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7)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b.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c.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詳招標須知)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基本資格: 1.廠商資格應符合下列規定: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本採購允許異業共同投標。 共同投標廠商必須同時符合以下設計部分及施工部分各1項資格: (1)設計部分:照明(燈光)設計公司、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工程技術顧問公司。 (2)施工部分: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乙等以上電器承裝業、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2.符合本條款應徵資格之廠商,應繳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執照(公司登記證明書)、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影本及相關公會會員證書影本。 3.投標廠商聲明書、切結書1、或切結書2、服務建議書、共同投標協議書、非拒絕往來戶及無退票記錄證明文件、押標金票據或憑證。 4.單獨投標廠商:單獨投標廠商所應符合之投標廠商資格,同共同投標廠商。說明如下: (1)如投標廠商同時具備(1)「施工部分」及(2)「設計部分」之資格者可單獨投標,但需備妥資格證明文件。如投標廠商僅符合招標資格之一部分,針對資格不符之一部分,允許以共同投標方式或以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者代之(應提出共同投標廠商,或不符之一部分得以載明其分包代之,應檢附「合作同意書」)。 前項分包廠商及其分包部分,投標廠商於得標後不得變更。但有特殊情形必須變更者,以具有不低於原分包廠商就其分包部分所具有之資格,並經機關同意者為限。 (二)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內容請逐項填寫並標示代表廠商名稱、日期、加蓋代表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 2.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如發現二家以上不同廠商間之押標金連號,查係由同一人或同一廠商繳納或申請退還者,本機關得依工程會91.11.27工程企字第09100516820號令規定視為不同投標廠商間之投標文件內容有重大異常關聯,除得判定不合格標外並沒收押標金)。 3.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4.廠商信用證明: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應檢附) (1)照明(燈光)設計公司: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建築師事務所:a.有效期限內建築師開業證書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3)技師事務所:a.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4)工程技術顧問公司: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b.有效期限內技師執業執照影本c.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d.切結書2(正本,工程技術顧問公司執業技師) (5)照明設備安裝工程業: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6)乙等以上電器承裝業:a.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b.本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7)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a.綜合營造業登記證b.承攬工程手冊(手冊內容應包括負責人、專任工程人員獎懲紀錄、評鑑事項等內容)。c.年度公會會員證影本 6.切結書1。 7.預算總表(含經費分析)裝訂成冊1式1份(請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8.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裝訂成冊) ,另附電子檔光碟片1份。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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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招標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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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大溪區老街燈光照明修繕統包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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