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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項目:木作(木門窗、木屏堵)清潔修補,
金額:100萬,
期間上限:109年6月30日。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不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之理由
本案採用招標文件簽核時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投標廠商基本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繳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印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證明文件
(1) 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
(2) 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登記書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
(3) 公司組織:公司登記
2.納稅證明文件
3.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投標廠商切結書(切結書1)
6.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7.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廠商特殊資格
依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6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之勞務採購,其屬主管機關認定特殊技術之單項修復者,得遴選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辦理。」
1.計畫主持人資格:曾擔任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念建築之灰壁彩繪修復計畫主持人或總修復師,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2.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灰壁彩繪專業修復,累積經驗達一件以上者二位以上。
3.傳統匠師資格: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
A.依本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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