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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履約期限
於機關通知日起 7 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 660 日內竣工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基本資格:
本工程屬歷史建築修復工程,投標廠商應為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廠商,並依《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等相關規定,應檢附下列文件及本須知第六十六點特定資格文件並經審核後始得准予參加後續評選。
(二)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投標等級:正式登記乙等以上綜合營造業。)
a.開業登記證或商業登記證明或公司登記證明書。
b.承攬工程手冊
c.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6.標單兼切結書
7.標價清單
8.服務建議書:服務建議書1式10份(裝訂成冊)
(三)廠商特殊資格:
1.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
(4)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
(5)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廠商特殊資格
:
1. 承包商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證明:
A-C全部
:
A.工程實績表(表1)。
B.實績證明文件切結證明書(表2)。
C.承上,檢附工程完工驗收證明書及在建工程契約決標紀錄。
2.承包商具相當人力者:
(1)-(5)全部
:
(1)擬聘用各類人員名冊(表3)。
(2)擬聘用各類人員同意參與切結同意書(表4)。
(3)擬聘用各類人員身分證浮貼表(表5)。
(4)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資格(表6):依據《文化資產保存法》第30條及《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並檢具簡歷證明(本案工地負責人須具備工地主任資格):
A.累積四年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工程經驗。
B.參加中央主管機關自行或委託其他機關(構)、學校或團體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並取得結業證書。
C.古蹟修復工程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者,並領有營造業法所定工地主任執業證。
D.依據文化部107年3月21日文授資局蹟字第10730030821號函示,有關「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
(a)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古蹟修復或再利用之施工階段應設置工地負責人,該人員於施工期間,應確實到場執行業務,如允其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之工地負責人,其執行業務結果將無法符合《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條文意旨,爰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不宜同時兼任二處以上工地,以維護文化資產價值及其風貌。
(b)民國91年至95年期間所辦理之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前工地主任)培訓班,係區分為基礎班與專業班階段予以培訓。至於基礎班結訓後,仍須取得專業班結業證書始具備《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1條規定之古蹟修復工程負責人任用資格。
(5)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作、小木作、泥作、瓦作)(表7):依據《古蹟修復再利用辦法》第12條規定,應具備下列資格之一並檢具簡歷證明:
A.依文資法第96條第3項規定,經主管機關認定為文化資產保存技術之保存者。
B.屬內政部刊印之臺閩地區傳統工匠名錄所列之匠師者。
C.其他具有相當傳統技術及成果,並經中央主管機關審查通過後公告者。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評選委員
:1.黃士娟/國立臺北藝術大學 建築與文化資產研究所副教授兼所長;2.張崑振/國立台北科技大學建築系 副教授;3.米復國/淡江大學副教授;4.李乾朗/國立臺灣藝術大學藝術與文化政策研究所教授;5.薛 琴/中原大學建築學系客座教授、薛琴建築師事務所;6.唐連成/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副局長;7.沈建忠/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設施科科長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