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10089992@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翌日30日曆天內完成本案施作項目。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更正招標公告】
1.因本案需求說明書規格及圖面內容部分誤植,須修正如下:
(一)固定式檔案櫃規格:雙面4連4層(含天5層)。
(二)外觀顏色:櫃體為米白色或顏色需經機關確認。
(三)主要組件之材質與功能:項目「支柱」之尺寸「尺寸:50*50*50*1.6t , 支
柱兩翼沖橢圓形長孔 22*5 , 孔距36m/m。」係誤繕,刪除此項描述。
(四)圖面更正。
2.考量檔案櫃顏色及規格的調整屬重大改變,擬依招標期限標準第7條規定,延長等標期3日,至11月27日截標。原定114年11月24日下午5時截標,延長至
114年11月27日下午5時截標,訂於114年11月28日上午9時開標。請已領標
廠商重新下載招標文件。
3.請各領標廠商重新下載招標文件,並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
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
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
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
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
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
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
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
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秘書室(03-3322592#8122)李小姐。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
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
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條>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證明文件。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二)納稅證明(營業稅或所得稅):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檢附申領統一發票構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三)廠商信用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復查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負責人簽名或蓋章)(正本)。
(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六)押標金繳納憑據:
應由廠商以現金、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或支票、保付支票、郵政匯票、無記名政府公債、設定質權之金融機構定期存款單、銀行開發或保兌之不可撤銷擔保信用狀繳納,或取具銀行之書面連帶保證、保險公司之連帶保證保險單繳納,並應符合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規定之格式。(押標金金額新臺幣1萬元整)。
(七)電子領標憑證。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