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C114-52 已決標公告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各樓層冰水空調箱設備汰換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決標日:114/11/27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柏彥工程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9,205,000
原始預算
$ 9,319,000
底價金額
$ 9,205,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80.3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391 - 氣體產生器; 蒸餾設備; 冷凍及空調設備; 過濾機具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徐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8105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徐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8105
傳真號碼 (03)3318634
電子郵件信箱 10029460@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1 17:00
開標時間 114/12/02 09: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5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1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 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 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 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 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 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 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 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 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秘書室(03-3322592#8105)徐先生。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 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 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條>: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載明冷凍空調工程業及營業項目代碼為E602011)。(另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經濟部冷凍空調甲等登記證書。 3. 冷凍空調工程同業公會甲等會員證。 4. 申請登記甲等冷凍空調承裝業技術士甲級1名及乙級2名證照(含勞保投保日期需至少30日之證明文件影本) 5. 工地負責人合格之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及擔任本案工地負責人至履約完成切結書(含勞保投保日期需至少30日之證明文件影本)。 6. 品管人員合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證照。 7. 履勘證明。 8.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9. 信用之證明。(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0.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11.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2. 電子領標憑證。 13. 押標金繳納憑證(新臺幣45萬元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徐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8105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徐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8105
傳真號碼
(03)3318634
電子郵件信箱
10029460@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4.非契約之協議,或以任何形式之協助,包括合作協定、補助金、貸款、注資、保證與財務獎勵措施。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1/27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1 17:00
開標時間
114/12/02 09: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45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次日起11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桃園市政府文化局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 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 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 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 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 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 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 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 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 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秘書室(03-3322592#8105)徐先生。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 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 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詳投標須知第64條>: 1. 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營業項目須載明冷凍空調工程業及營業項目代碼為E602011)。(另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 2. 經濟部冷凍空調甲等登記證書。 3. 冷凍空調工程同業公會甲等會員證。 4. 申請登記甲等冷凍空調承裝業技術士甲級1名及乙級2名證照(含勞保投保日期需至少30日之證明文件影本) 5. 工地負責人合格之甲種職業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證照及擔任本案工地負責人至履約完成切結書(含勞保投保日期需至少30日之證明文件影本)。 6. 品管人員合格之公共工程品質管理人員證照。 7. 履勘證明。 8. 納稅證明文件。其屬營業稅繳納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但免繳營業稅之廠商得免提供。 9. 信用之證明。(無退票紀錄,如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提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10. 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印章及負責人簽名或蓋章。 11.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12. 電子領標憑證。 13. 押標金繳納憑證(新臺幣45萬元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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