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TYC114-36 已決標公告

桃園市歷史建築憲光二村第2期修復及再利用工程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決標日:114/09/25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文利營造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6,032,470
原始預算
$ 76,035,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80.33
標的分類 工程類 5129 - 其他用途建築工程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曾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8812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文化設施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曾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8812
傳真號碼 (03)3331923
電子郵件信箱 10047518@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4,021,514元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查核金額以上未達巨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33,0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8/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 TYC114-12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9/04 17:00
開標時間 114/09/05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9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4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資格摘要及需備文件摘錄如下(詳閱投標需知第64點):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等級:應為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乙等以上廠商,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 2.五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實績證明。 3.工地負責人應專任,並具備二年以上相關經歷及取得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結業證書。 4.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應依《營造業法》和《營造業法施行細則》規定設置工地主任。 5.具相當人力者及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小木(細木)、泥作、瓦作)。 二、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電子領標憑據。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工程預算書:請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8.廠商五年內實績證明。 9.工地負責人資格文件。 10.工地主任資格文件。 11.具相當人力者及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 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 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文化設施科(03-3322592#8812)曾先生。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曾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8812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文化設施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曾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8812
傳真號碼
(03)3331923
電子郵件信箱
10047518@mail.tycg.gov.tw
本採購案是否屬於建築工程
是,本案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12條」將水管、電氣與建築工程合併招標
水管、電氣工程之預估總金額
4,021,514元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33,000,000元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08/2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公開閱覽標案案號
TYC114-12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09/04 17:00
開標時間
114/09/05 10:00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尚未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1,900,000.-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機關通知日起7日內開工,並於開工之日起540日內竣工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是 依特定個別項目:預拌混凝土、鋼筋、鋼板、型鋼、瀝青混凝土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10% 依特定中分類項目:依營造工程物價指數所列中分類項目 ,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5% 依總指數漲跌幅調整幅度:2.5%
是否屬災區重建工程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廠商資格摘要及需備文件摘錄如下(詳閱投標需知第64點): 一、廠商基本資格: 1.投標等級:應為綜合營造業(營業項目代碼:E101011)乙等以上廠商,並符合《營造業承攬工程造價限額工程規模範圍申報淨值及一定期間承攬總額認定辦法》第4條規定。 2.五年內曾承包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工程,且完成1件以上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之工程實績證明。 3.工地負責人應專任,並具備二年以上相關經歷及取得古蹟修復工程工地負責人訓練結業證書。 4.經費達新臺幣五千萬元以上,應依《營造業法》和《營造業法施行細則》規定設置工地主任。 5.具相當人力者及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包括大木、小木(細木)、泥作、瓦作)。 二、應檢附之文件: 1.投標廠商聲明書。 2.押標金繳納憑據。 3.納稅證明文件。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6.電子領標憑據。 7.採購標單(兼切結書)及工程預算書:請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8.廠商五年內實績證明。 9.工地負責人資格文件。 10.工地主任資格文件。 11.具相當人力者及傳統匠師或專業技術人員資格。
其他:確認無資格限制競爭情形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曾完成與招標標的類似之製造、供應或承做之文件、招標文件規定之樣品、現有或得標後之可取得履約所需設備、技術、財力、人力或場所之說明或品質管制能力文件等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文件。 1.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2.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 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 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3. 廠商對招標文件內容有疑義者,應以書面向招標機關請求釋疑之期限:自公告日或邀標日起等標期之四分之一,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 機關以書面向請求釋疑之廠商答覆之期限:投標截止期限前一日答覆。 廠商如有對招標文件內容有不明瞭事項,請逕洽本案業務單位:文化局文化設施科(03-3322592#8812)曾先生。 4. 得標廠商應於決標後逕洽業務單位辦理訂約手續。 5. 依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103年7月16日桃稅消字第1032151046號函說明:工程、勞務、財物採購廠商得標後請至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依契據性質開立印花稅大額憑證繳款書,並繳納之。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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