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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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秘書室)
履約期限
規劃設計部分:乙方應於■決標日□甲方簽約日□甲方通知日起125個日曆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其餘詳採購契約第7條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廠商資格:
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需檢附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公會會員證。
*規劃設計計畫主持人(建築師事務所負責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具備下列資格之一)
(1) 計畫主持人列冊於「歷史建築及聚落類—規劃設計、施工監造 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
(2) 應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古蹟或歷史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案1件(含執行中),或累積經驗達二年以上,檢附上開相關證明文件。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6.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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