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30775 已決標公告

桃園市復興區橋樑類、碑碣類歷史建築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決標日:113/07/22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中華大學學校財團法人中華大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1,990,000
原始預算
$ 2,000,000
底價金額
$ 1,99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80.3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翁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617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翁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617
傳真號碼 (03)3316092
電子郵件信箱 80016515@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7/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8/05 17:00
開標時間 113/08/06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履約項目眾多,廠商應保證履約至執行完成,故需繳納履約保證。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翌日起270日曆天內(不含審核及修改時間)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者請檢附: (一) 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聘書、工作證)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 廠商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 (二) 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3) 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不含學校):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4)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2. 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 (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廠商倘符所得稅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則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3.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請依格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者請檢附: (一) 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聘書、工作證)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8/0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翁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617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翁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617
傳真號碼
(03)3316092
電子郵件信箱
80016515@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3/07/22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3/08/05 17:00
開標時間
113/08/06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因履約項目眾多,廠商應保證履約至執行完成,故需繳納履約保證。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復興區(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日翌日起270日曆天內(不含審核及修改時間)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者請檢附: (一) 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聘書、工作證)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專業、專技或特許證書、執照、考試及格證書、合格證書、檢定證明或其他類似之文件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 (一) 廠商資格 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 (二) 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 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1) 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2) 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3) 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不含學校):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4) 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另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需用機關及廠商可透過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登記資料。 2. 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 (1)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 (2) 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 (3) 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4) 廠商倘符所得稅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則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3.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覆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4. 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 請依格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 採購標單(兼切結書)(正本)。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計畫主持人資格及相關證明文件影本。 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者請檢附: (一) 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經依法審定之相關系、所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二件以上者。 (二) 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聘書、工作證)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13/08/0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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