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閩南及民俗文化科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3322592分機8510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10055791@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111年桃園閩南民俗信仰調查計畫—桃園視野下的財神信仰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否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否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1/04/11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1/04/12 14:0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其他: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365日曆天(不含本局審查期)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得參加投標。
-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3.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工作室登記證書影本。4.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使用票據者,向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3.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工作室登記證書影本。4.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三)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使用票據者,向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2-03-31T11:59:43+08:00
電子郵件信箱
10055791@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自決標次日起至365日曆天(不含本局審查期)
廠商資格摘要
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得參加投標。 -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影本一份。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3.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工作室登記證書影本。4.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使用票據者,向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影本。2.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影本獲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影本。3.工作室:經主管機關核准立案之工作室登記證書影本。4.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http://gcis.nat.gov.tw/index.jsp)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二)納稅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三)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未使用票據者,向票據交換所或其委託金融機構申請,亦會發給本證明文件)。(四)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五)採購標單(兼切結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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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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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桃園閩南民俗信仰調查計畫—桃園視野下的財神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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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務類96-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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