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00338 已決標公告

桃園市歷史建築大平橋(含建橋碑)修復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技術服務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決標日:110/05/2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曹羅羿建築師事務所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533,507
原始預算
$ 579,899
底價金額
$ 533,507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80.33
標的分類 勞務類8672-工程服務
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聯絡人 詹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分機8802
機關資料:機關代碼 3.80.33
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設施科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機關資料:聯絡人 詹先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3322592分機8802
機關資料:傳真號碼 (03)3331923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10035447@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標案案號 1100338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桃園市歷史建築大平橋(含建橋碑)修復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技術服務案
採購資料:標的分類 勞務類8672-工程服務
採購資料: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資料: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採購資料:辦理方式 自辦
採購資料: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 579,899元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採購資料:後續擴充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260,955元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招標資料:決標方式 參考最有利標精神
招標資料:是否電子報價
招標資料: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資料: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招標資料:公告日 110/04/08
招標資料:是否複數決標
招標資料:是否訂有底價
招標資料: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招標資料: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招標資料:是否屬特殊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招標資料:是否屬統包
招標資料: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招標資料: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4/14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4/15 13: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其他: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其他: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其他:履約期限 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契約全部驗收合格止。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6)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一年以上或不限金額一件者。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土木、結構、水利工程)或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證書 B.有限期限內之執業執照(開業證書) C.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技師事務所: A.有限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B.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有限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C.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及第19條規定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一年以上或不限金額一件者。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監造執行主持人應確實定期到場執行業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4-08T13:39:57+08:00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設施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詹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分機8802
傳真號碼 (03)3331923
電子郵件信箱 10035447@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260,955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0/04/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4/14 17:00
開標時間 110/04/15 13: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契約全部驗收合格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6)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一年以上或不限金額一件者。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土木、結構、水利工程)或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證書 B.有限期限內之執業執照(開業證書) C.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技師事務所: A.有限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B.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有限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C.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及第19條規定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一年以上或不限金額一件者。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監造執行主持人應確實定期到場執行業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10/04/14 17:00
開標日期 110/04/15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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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enfun_brief_title 桃園市歷史建築大平橋(含建橋碑)修復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技術服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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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
聯絡人
詹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分機8802
機關資料:機關代碼
3.80.33
機關資料:機關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資料: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設施科
機關資料: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機關資料:聯絡人
詹先生
機關資料:聯絡電話
(03)3322592分機8802
機關資料:傳真號碼
(03)3331923
機關資料:電子郵件信箱
10035447@mail.tycg.gov.tw
採購資料:標案案號
1100338
採購資料:標案名稱
桃園市歷史建築大平橋(含建橋碑)修復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技術服務案
採購資料:標的分類
採購資料: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資料:採購金額級距
採購資料:辦理方式
採購資料:依據法條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採購資料: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
579,899元
採購資料: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採購資料:後續擴充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採購資料: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260,955元
採購資料: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資料: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招標資料:決標方式
招標資料:是否電子報價
招標資料: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資料: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招標資料:公告日
110/04/08
招標資料:是否複數決標
招標資料:是否訂有底價
招標資料: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招標資料: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招標資料:是否屬特殊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招標資料:是否屬統包
招標資料: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招標資料: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招標資料: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招標資料: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招標資料: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招標資料: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領投開標: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領投開標:截止投標
110/04/14 17:00
領投開標:開標時間
110/04/15 13:30
領投開標: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領投開標: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領投開標: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領投開標: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其他: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其他: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其他: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其他:履約期限
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契約全部驗收合格止。
其他:是否刊登公報
其他: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其他: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6)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一年以上或不限金額一件者。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其他: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土木、結構、水利工程)或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證書 B.有限期限內之執業執照(開業證書) C.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技師事務所: A.有限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B.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有限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C.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及第19條規定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一年以上或不限金額一件者。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監造執行主持人應確實定期到場執行業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其他: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fetched_at
2021-04-08T13:39:57+08:00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設施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詹先生
聯絡電話
(03)3322592分機8802
傳真號碼
(03)3331923
電子郵件信箱
10035447@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是否受機關補助:補助金額
260,955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公告日
110/04/08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系統使用費:remind
系統使用費為機關文件費之10%,若不足20元以20元計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
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文件代收費:remind
文件代收費為機關文件費之5%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0/04/14 17:00
開標時間
110/04/15 13:3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監造服務工作之責任以書面通知開始日起,至契約全部驗收合格止。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6)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一年以上或不限金額一件者。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另如允許合作社為投標廠商,且投標廠商為合作社者,應依合作社法之規定,並附具合作社章程,且章程業務項目需涵蓋本採購委託工作項目):依法登記開業建築師事務所、技師事務所(土木、結構、水利工程)或工程技術顧問機構,《古蹟歷史建築紀念建築及聚落建築群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之情形。投標時應檢附下列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證明或設立證明文件: 建築師事務所: A.建築師證書 B.有限期限內之執業執照(開業證書) C.有效期限內之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技師事務所: A.有限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B.有效期限內之技師公會會員證 工程技術顧問機構: A.工程技術顧問公司登記證 B.有限期限內之技師執業執照(結構工程科、土木工程科、水利工程科) C.有效期限內之中華民國工程技術顧問商業同業公會或地方同業公會之會員證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3)信用之證明: 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依據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10條及第19條規定應置執行主持人1人。(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具開業建築師或相關執業技師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紀念建築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累積經驗達一年以上或不限金額一件者。開業建築師或相關技師,其參與執業之範圍,應依建築法、建築師法及技師法之規定辦理。監造執行主持人應確實定期到場執行業務。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疑義、異議、申訴及檢舉受理單位: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截標時間
110/04/14 17:00
開標日期
110/04/15 13: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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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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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歷史建築大平橋(含建橋碑)修復工程委託監造及工作報告書技術服務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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