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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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翌日起180個日曆天(不含審核修改時間)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
2、依文化資產保存法第29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本案計畫主持人具有下列資格之一者:(1)列冊於「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者。(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廠商基本資格: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
(二)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
(1)登記證明文件
1-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1-2: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1-3:立案財團法人、立案社團法人: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1-4: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
http://gcis.nat.gov.tw/main/indexC.jsp)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2)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 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廠商倘符所得稅法第4條規定免納所得稅者則免附,並檢附相關佐證文件。
(3)信用之證明。票據交換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
(1)列冊於「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冊」或「歷史建築及聚落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請檢附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
(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請檢附:
A.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者:
(A-1)開業文件影本。
(A-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相關勞務經驗證明文件,或曾受中央主管機關或其委託機構培訓合格證明文件。
(A-3)擔任修復或再利用計畫之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需檢具保存維護相關著作至少二篇。
B.具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或相當資格者:
(B-1)經教育部核頒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B-2)曾擔任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勞務經驗證明文件。
(B-3)與修復或再利用保存維護相關著作至少二篇。
(3)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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