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7cc78 已決標公告

桃園市兒童美術館辦公廳舍設置案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決標日:107/10/19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智璿室內裝修工程行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900,000
原始預算
$ 3,169,849
底價金額
$ 2,916,261
決標折數
99.44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80.33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51 - 辦公室及會計機器,其零件及附件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葉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702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葉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702
傳真號碼 (03)3333266
電子郵件信箱 10019190@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代辦
洽辦機關 3.80.33.4桃園市立美術館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169,849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0/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10/25 17:00
開標時間 107/10/26 13: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0,000元整(抬頭請寫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年11月30日前完成施作安裝及報竣,通知7日內完成搬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可完成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可完成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二)應附具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另依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6.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美術館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0/25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葉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702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立美術館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葉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702
傳真號碼
(03)3333266
電子郵件信箱
10019190@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洽辦機關
3.80.33.4桃園市立美術館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16.適用ASTEP之機關代理非適用ASTEP機關所辦理之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預計金額
3,169,849元
預計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2
招標狀態
第二次及以後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7/10/19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7/10/25 17:00
開標時間
107/10/26 13: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100,000元整(抬頭請寫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107年11月30日前完成施作安裝及報竣,通知7日內完成搬遷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可完成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可完成本案招標標的有關之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 (二)應附具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 另依中華民國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函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 3.廠商信用證明: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之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文件,並符合下列規定: (1)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2)票據交換所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出具之第1類或第2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 (3)查覆單上應載明之內容如下: A.資料來源為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 B.非拒絕往來戶。 C.最近3年內無退票紀錄。(退票但已辦妥清償註記者,視同為無退票紀錄。機關有證據顯示廠商於截止投標期限前,係拒絕往來戶或有退票紀錄者,依證據處理。) D.資料查詢日期。 E.廠商統一編號或名稱。 (4)查覆單經塗改或無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聲明書應逐項填寫,投標人欄位應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或簽署。 5.押標金繳納憑據(正本)。 6.標單文件(正本):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總表及詳細價目表。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立美術館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7/10/25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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