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60716 已決標公告

桃園市定古蹟「前空軍桃園基地設施群」調查研究暨修復再利用計畫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決標日:105/12/30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臺灣建築學會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7,700,000
原始預算
$ 8,000,000
底價金額
$ 7,70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機關代碼 3.80.33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6 - 娛樂,文化,體育服務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楊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606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楊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606
傳真號碼 (03)3316092
電子郵件信箱 ylh@mail.tycc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9款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4,8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1/12 17:00
開標時間 106/01/13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600個日曆天內(不含機關審查及修改時間)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 2.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計畫主持人有下列資格之ㄧ者:(1)列冊於「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請檢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之證明文件。 3.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辦):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1.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2.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二)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1.廠商證明文件: (1)登記證明文件:1-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1-2 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1-3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文史工作室: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1-4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投標廠商聲明書。(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6)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計畫主持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列冊於「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請檢附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請檢附: 1.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者: (1)開業文件影本。 (2)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並請檢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之證明文件。 2.具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或相當資格者: (1)經教育部核頒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並請檢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之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1/12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
決標方式 準用最有利標
聯絡人
楊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606
機關代碼
3.80.33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文化資產科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聯絡人
楊小姐
聯絡電話
(03)3322592#8606
傳真號碼
(03)3316092
電子郵件信箱
ylh@mail.tycc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1 文化部文化資產局
補助金額
4,8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經公開評選或公開徵求之限制性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限制性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5/12/30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6/01/12 17:00
開標時間
106/01/13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決標翌日起600個日曆天內(不含機關審查及修改時間)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1.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 2.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計畫主持人有下列資格之ㄧ者:(1)列冊於「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2)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第1項規定,應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或教育部核頒相關系所之助理教授以上資格,且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請檢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之證明文件。 3.投標時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辦):登記證明文件、納稅證明文件、信用之證明、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投標廠商聲明書、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特定資格
廠商應附具之特定資格證明文件
1.具有相當經驗或實績。
附加說明
(一)廠商資格:1.依法核准設立或登記立案並合法納稅、能提供本採購案履約能力且無政府採購法第103條規定情形之建築師事務所、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公司組織等廠商。2.依《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辦法》第7條規定, 古蹟、歷史建築及聚落修復或再利用採購之廠商及專業人員資格,除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營造業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外,並適用投標廠商資格與特殊或巨額採購認定標準之特定資格規定。(二)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影本務必清晰可辨):1.廠商證明文件: (1)登記證明文件:1-1建築師事務所:建築師證書、開業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1-2 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1-3立案財團法人、社團法人、文史工作室: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1-4公司、合夥或獨資之工商行號: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2)納稅證明文件(如所得稅或營業稅):廠商應依規定繳納營業稅者,納稅證明文件為下列規定之一:最近一期之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或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明相關文件代之(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3)信用之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4)投標廠商聲明書。(5)採購標單(兼切結書)。(6)投標廠商應檢附計畫主持人之僱用證明文件(如投保文件)或簽署之合作同意書(有效期間為投標日起至計畫執行完畢止),廠商負責人為計畫主持人則免附。 投標廠商之特定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限特殊或巨額之採購方可規定特定資格條件):計畫主持人相關證明文件影本(符合下列之一者): (一)列冊於「古蹟類-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勞務委任主持人名冊」,請檢附名冊等相關證明文件。 (二)依《古蹟修復及再利用辦法》第9條規定,具備下列資格者之一者請檢附: 1.具開業建築師、相關執業技師資格者: (1)開業文件影本。 (2)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並請檢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之證明文件。 2.具大專院校助理教授以上資格或相當資格者: (1)經教育部核頒之相關資格證明文件影本。 (2)應實際執行完成古蹟或歷史建築之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累積經驗達2件以上者,並請檢附修復或再利用計畫、工作報告書、解體調查之證明文件。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局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6/01/12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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