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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擴充金額:新臺幣176萬元。
(二)擴充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三)擴充數量:2次。
(四)擴充工作項目:辦理憲光二村再利用為移民博物館基本策略規劃暨展示資源調查及博物館前期擾動活動等相關工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專人至本局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2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秘書室領取文件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樓秘書室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秘書室(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起至106年11月15 日之期間內完成履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1、國內各大專院校、學術研究機構:主管機關核准立案證明文件或相當證明文件。
2、立案法人、機構或團體:法人登記證書或主管機關核准設立(立案)之證明文件。
3、公司組織:公司登記(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
(二)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詳附加說明)。
(三)信用之證明:
1、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2、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含公立大學),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四)投標廠商聲明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五)投標標價單(兼切結書):請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納稅證明文件: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1、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未達課稅標準或依法免納稅之廠商,仍應檢附稅捐稽徵機關出具或核章之相關證明文件。
3、投標廠商倘係政府機關(含公立大學),免附本項證明文件。
公開取得檔售價及付款方式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歡迎多加利用)2.專人至本局〈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2樓〉二樓秘書室出納繳納2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秘書室領取檔或以郵購方式購買(附限時掛號回郵72元信封及郵局匯票抬頭為桃園市政府文化局200元整)。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
本採購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增購之權利,
(一)擴充金額:新臺幣176萬元。
(二)擴充期間:自106年1月1日起至107年12月31日止。
(三)擴充數量:2次。
(四)擴充工作項目:辦理憲光二村再利用為移民博物館基本策略規劃暨展示資源調查及博物館前期擾動活動等相關工作。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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