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關地址
334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28號6樓
電子郵件信箱
10015766@mail.tycg.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增購金額為契約金額40%,並以採購金額為上限。
(二)增購內容如下:
1、如機關經評估擬辦理增購,且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情形,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規定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2、如機關評估辦理增購,屬原契約以外之履約項目而有洽原得標廠商履約之必要者,則以議價方式辦理。
(三)增購期間為決標日起至109年5月31日止。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立美術館6樓會議室(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28號6樓,即廣豐新天地6樓)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立美術館總務組(桃園市八德區介壽路一段728號6樓,即廣豐新天地6樓)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起30天內完成安裝測試完畢
廠商資格摘要
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之與本案相關之公司行號,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及應附具之證明文件如下(如允許依法令免申請核發本項基本資格證明文件之廠商參與投標,一併載明該等廠商免繳驗之證明文件):
(一)基本資格:符合政府採購法第8條規定之與本案相關之公司行號,且非屬政府採購法第103條所稱不得參加投標或作決標對象或分包之廠商。
(二)應附具之證明文件(符合前述所定資格之廠商應檢附如下證明文件):
1、公司行號設立或登記證明。
「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另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
2、廠商納稅之證明:
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如其屬免辦營業登記之廠商,應檢附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免辦營業登記公函或最近一年度經所得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結算申報書」收據聯。政府機關或國內外學校、公立研究機構免提報納稅證明文件。
3、廠商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5、投標標價清單(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6、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7、查詢押標金保證金同意書。
8、切結書1、2。
9、服務建議書。
履約期限:廠商應於機關通知日(或其約定日)起3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桃園市大園區大仁路100號(桃園市橫山書法藝術館),安裝測試完畢,且測試結果符合契約規定。
招標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廠商請以電子領標方式下載所有招標文件,本館不提供紙本領標作業。(依政府採購法「電子採購作業辦法」第六條規定辦理)
本案依招標期限標準第9條第1項第2款規定,依本法第93條之1規定辦理電子領標並於招標公告敘明者,等標期得縮短三日。但縮短後不得少於五日。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截止投標日或截止收件日,因故停止上班,以其次一辦公日之同一截止投標或收件時間代之。
開標日如遇不可抗力之災害,本機關停止上班,無法如期開標時,開標時間由本機關另行電話或傳真通知投標廠商。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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