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chiao@mail.typl.gov.tw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的權利,其金額上限概估為新台幣1500萬元,期間為決標日起算後1年內。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樓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桃園市立圖書館行政企劃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基本資格:
1.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
2.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
(二)應付具下列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檢附文件)。
3.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檢附文件)。
5.押標金繳納證明(採共同投標者,由指定代表廠商出具檢附)。
6.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者需檢附,且經公證或認證)。
7.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基本資格:
1.室內裝修施工業務者或室內裝修業(E801060)。
2.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10)。
(二)應付具下列之文件: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影本: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非屬營利事業之法人、機構或團體依法須辦理設立登記之證明文件、工廠登記證明文件、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檢附文件)。
2.廠商納稅證明文件影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檢附文件)。
(1.)營業稅繳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税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表代之。
(2.)依法免繳納營業稅或綜合所得稅者,應繳交核定通知書影本或其他依法免稅之證明文件影本。
3.信用證明文件(採共同投標者,個別廠商皆須檢附)。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查詢日期應為截止投標日前半年以內)
4.投標廠商聲明書正本(採共同投標者,個別檢附文件)。
5.押標金繳納證明(採共同投標者,由指定代表廠商出具檢附)。
6.共同投標協議書(共同投標者需檢附,且經公證或認證)。
7.標單文件(含採購標單兼切結書)。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得標廠商合約書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