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jade@mail.typl.gov.tw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售價及付款方式
專人至本館〈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1樓〉桃園市立圖書館出納繳納1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行政企劃組領取文件或以郵購方式購買(附限時掛號回郵72元信封及郵局匯票100元抬頭桃園市立圖書館)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樓文創影視科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53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桃園市立圖書館行政企劃組)
廠商資格摘要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凡經向政府登記之合法公司或財團法人,其營業項目為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資料代之。
3.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業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二)納稅證明。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四)信用證明。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一)廠商登記或設立證明:
1.凡經向政府登記之合法公司或財團法人,其營業項目為I301010資訊軟體服務業、I301020資料處理服務業、E605010電腦設備安裝業、F11305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批發業、F113990其他機械器具批發業、F118010資訊軟體批發業、F213030電腦及事務性機器設備零售業、F218010資訊軟體零售業、ZZ99999除許可業務外,得經營法令非禁止或限制之業務。
2.如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設立或營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經濟部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http://gcis.nat.gov.tw/)之商工登記資料或直轄市、縣(市)政府資訊網站查詢資料代之。
3.依行政院98年3月12日院臺經字第0980006249D號令,核定營業事業統一發證制度之施行期限至98年4月12日止,即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請投標廠商注意之。
(二)納稅證明:
1.納稅證明其屬營業稅繳稅證明者,為營業稅繳款書收據聯或主管稽徵機關核章之最近一期營業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收執聯。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代之;經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應一併檢附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營業稅或所得稅之納稅證明,得以與上開最近一期或前一期證明相同期間內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無違章欠稅之查復代表之。
2.投標廠商依法令無須納稅者須附免稅證明文件。
(三)投標廠商聲明書:
聲明書內容應逐項填寫並標示投標廠商名稱、日期、加蓋投標廠商及負責人印章。
(四)信用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五)押標金繳納憑據。
取得檔案領取方式及處所:
1.電子領標:網址:(http://web.pcc.gov.tw)(歡迎多加利用)
2.專人至本館〈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21號1樓〉出納繳納100元工本費後持收據再至行政企劃組領取文件或以郵購方式購買(附限時掛號回郵72元信封及郵局匯票100元,抬頭為桃園市立圖書館)。
(依經濟部98年4月2日經商字第09802406680號公告:「直轄市政府及市縣市政府核發之營利事業登記證自98年4月13日起停止使用,不再作為證明文件。」)得以列印公開於目的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例如: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如非負責人出席應檢具委託出席授權書及出席者身份證明。
得標廠商合約書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
其他
餘詳列投標須知及契約稿本及其它招標文件請各領標廠商於領標日起至截止投標日前一日,每日再次查看本案是否有補充或變更等相關公告,以確保自身權益。
申訴受理單位
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30、傳真:02-87897514)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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