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14AFMC-018 已決標公告

115年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轄下三館舍燈光音響系統定期檢修保養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榮星舞美設備技術企業社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480,000
原始預算
$ 480,000
底價金額
$ 480,000
決標折數
100.0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機關代碼 3.80.33.1
標的分類 勞務類 97 - 其他服務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曾苑筑
聯絡電話 (03)3170511#8209
機關代碼 3.80.33.1
單位名稱 總務組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聯絡人 曾苑筑
聯絡電話 (03)3170511#8209
傳真號碼 (03)3170512
電子郵件信箱 10034717@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非屬財物之工程或勞務
採購金額級距 未達公告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49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項辦理契約後續擴充,擴充內容同本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工作項目,擴充金額以新臺幣48萬元為上限,擴充期間自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如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0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20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持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二樓服務台(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月1 月 1日至 115年 12 月 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090或E601020或EZ99990或營業項目載明「劇場舞台燈光、音響、懸吊等設備器材之安裝、設計、出租、買賣等業務」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國內劇場、演藝廳等場館保養經驗,檢附相關保養經驗佐證資料。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燈光音響系統相關證書、執照、考試或其他類似之文件,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併檢附中文譯本。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之切結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受理查詢之 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復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2) 使用文件如載明「僅供當事人參考,不能等同或證明資料當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實際存在之所有金融負債(含)保證情形」等內容,不列為信用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1
決標方式 最低標
聯絡人
曾苑筑
聯絡電話
(03)3170511#8209
機關代碼
3.80.33.1
單位名稱
總務組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聯絡人
曾苑筑
聯絡電話
(03)3170511#8209
傳真號碼
(03)3170512
電子郵件信箱
10034717@mail.tycg.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採購金額級距
辦理方式
依據法條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之權利,得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項辦理契約後續擴充,擴充內容同本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工作項目,擴充金額以新臺幣48萬元為上限,擴充期間自116年1月1日至116年12月31日。如後續擴充條件載明係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核算付款,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受機關補助
是否為政策及業務宣導業務
本採購是否屬中央政府計畫型案件
招標方式
公開取得報價單或企劃書
是否依政府採購法施行細則第64條之2辦理
是否電子報價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取得
機關自定公告日
114/12/03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14/12/09 17:00
開標時間
114/12/10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203會議室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否須繳納履約保證金
須繳納履約保證金之必要理由
為維持履約品質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二樓服務台(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15月1 月 1日至 115年 12 月 31日之期間內履行採購標的之供應。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勞務採購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營業項目代碼、營業項目:E603090或E601020或EZ99990或營業項目載明「劇場舞台燈光、音響、懸吊等設備器材之安裝、設計、出租、買賣等業務」
其他: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國內劇場、演藝廳等場館保養經驗,檢附相關保養經驗佐證資料。 資格項目: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附加說明: 燈光音響系統相關證書、執照、考試或其他類似之文件,證明文件如為外文,應併檢附中文譯本。 資格項目: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之證明 附加說明: 廠商具有維修、維護或售後服務能力證明之切結書。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 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政府電子採購網或受理查詢之 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 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查覆單經塗改或無加蓋查覆單位圖章者無效。但經由政府電子採購網產製票據信用證明而無查復單位圖章者,仍為合格標。) (2) 使用文件如載明「僅供當事人參考,不能等同或證明資料當事人於全體金融機構實際存在之所有金融負債(含)保證情形」等內容,不列為信用證明文件。
其他: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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