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2樓大廳會議室(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2樓大廳會議室(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決標日起30天內將採購標的送達中壢藝術館
廠商資格摘要
1.押標金繳納憑據(押標金金額:新臺幣5,000元整)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載明『音響設備器材之安裝、設計、出租、買賣等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CC01030電器及視聽電子產品制製造業、E601020電器安裝業、EZ99990其他工程業』或與本案相關產業。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依投標須知第67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7萬元)
7.投標標價清單(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8.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提供相關履約經驗證明。
9.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提供國內或國外音響相關技術證照
10產品型錄(正、影印本皆可):依本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規定,提報型錄供機關審查。且請於型錄逐項以螢光筆標記符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規定提報型錄之項次,以利審查。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審查表」、「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具有製造、供應或承做能力之證明。
2.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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