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08AFMC-027 已決標公告

桃園展演中心觀眾席音場改善財物採購案

工程全生命週期
WINNER 得標廠商
唐宋企業有限公司
統編:未公開
決標金額
$ 21,028,300
原始預算
$ 22,000,000
底價金額
未公開
決標折數
95.58 %
詳細資料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機關代碼 3.80.33.1
標的分類 財物類 47 - 收音機、電視, 通訊器材及儀器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温世豪(承辦) 林靜雯(採購)
聯絡電話 (03)3170511#8501
機關代碼 3.80.33.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聯絡人 温世豪(承辦) 林靜雯(採購)
聯絡電話 (03)3170511#8501
傳真號碼 (03)3170529
電子郵件信箱 peggy@afm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買受,定製
採購金額級距 公告金額以上未達查核金額
辦理方式 自辦
依據法條 採購法第18條、第19條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 文化部
補助金額 13,2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5/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7/03 17:00
開標時間 108/07/04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二樓會議室(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5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二樓服務臺(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9年6月15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桃園展演中心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繳納憑據(押標金金額:新臺幣35萬元整):詳如投標須知第32條、第35-37條規定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依投標須知第67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200萬元) 七、投標標價清單(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依投標須知第67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200萬元) 八、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應依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格式提報) 九、設計圖說 (詳如需求說明書規定) 十、音場模擬報告(詳如需求說明書規定) 十一、選用設備原廠型錄(詳如需求說明書規定)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審查表」及「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決標。本案業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08年5月3日桃市文秘字第1080007527號函復同意採用適用最有利標。 2.本案係文化部補助款,倘文化部刪減補助款或109年預算尚未經法定程序核定,本中心保留契約變更或終止契約之權利,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 3.「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7/03 17:00
原始連結 前往政府電子採購網
機關代碼 3.80.33.1
決標方式 最有利標
聯絡人
温世豪(承辦) 林靜雯(採購)
聯絡電話
(03)3170511#8501
機關代碼
3.80.33.1
單位名稱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機關地址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聯絡人
温世豪(承辦) 林靜雯(採購)
聯絡電話
(03)3170511#8501
傳真號碼
(03)3170529
電子郵件信箱
peggy@afmc.gov.tw
財物採購性質
辦理方式
是否適用WTO政府採購協定(GPA)
是否適用臺紐經濟合作協定(ANZTEC)
是否適用臺星經濟夥伴協定(ASTEP)
是否採用電子競價
是否為商業財物或服務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本採購是否屬「涉及國家安全」採購
預算金額是否公開
後續擴充
是否受機關補助
補助機關
A.25 文化部
補助金額
13,200,000元
是否含特別預算
招標方式
公開招標
新增公告傳輸次數
01
招標狀態
第一次公開招標
機關自定公告日
108/05/24
是否複數決標
是否訂有底價
價格是否納入評選
所占配分或權重是否為20%以上
是否屬特殊採購
是否已辦理公開閱覽
是否屬統包
是否屬共同供應契約採購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是否應依公共工程專業技師簽證規則實施技師簽證
是否採行協商措施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106條第1項第1款辦理
是否提供電子領標
機關文件費(機關實收)
0元
系統使用費
20元
文件代收費
0元
總計
20元
是否提供現場領標
是否提供電子投標
截止投標
108/07/03 17:00
開標時間
108/07/04 10:00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二樓會議室(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是否須繳納押標金
是,且提供廠商線上繳納押標金
押標金額度
新臺幣35萬元整
投標文字
正體中文或英文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二樓服務臺(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是否依據採購法第99條
履約地點
桃園市(非原住民地區)
履約期限
廠商應於109年6月15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桃園展演中心完成
是否刊登公報
本案採購契約是否採用主管機關訂定之範本
廠商資格摘要
一、押標金繳納憑據(押標金金額:新臺幣35萬元整):詳如投標須知第32條、第35-37條規定 二、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三、廠商納稅之證明 四、廠商信用之證明 五、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六、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依投標須知第67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200萬元) 七、投標標價清單(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依投標須知第67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2,200萬元) 八、服務建議書一式10份(應依投標須知補充說明格式提報) 九、設計圖說 (詳如需求說明書規定) 十、音場模擬報告(詳如需求說明書規定) 十一、選用設備原廠型錄(詳如需求說明書規定)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及文件審查表」及「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採公開招標、適用最有利決標。本案業經桃園市政府文化局108年5月3日桃市文秘字第1080007527號函復同意採用適用最有利標。 2.本案係文化部補助款,倘文化部刪減補助款或109年預算尚未經法定程序核定,本中心保留契約變更或終止契約之權利,並依政府採購法第64條辦理。 3.「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疑義、異議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
截標時間
108/07/03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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