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shhuang@afmc.gov.tw
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展演中心2樓會議室(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展演中心2樓服務台(33045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需載明『劇場舞台燈光、音響等設備器材之安裝、設計、出租、買賣等業務』相關業務或營業項目代碼為E601020電器安裝業』)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6.投標標價清單(應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投標廠商之標價高於公告之預算者,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廠商請於開標時間派員到指定之開標場所,以備依政府採購法第51條、第53條、第54條辦理時提出說明、減價、比減價格,未派員到場辦理者,視同放棄。
2.應於107年12月25日以前將採購標的送達桃園展演中心,並安裝測試合格符合契約規定。
3.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列印 取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