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星經濟夥伴協定排除理由
38.我國ASTEP開放清單未開放之服務項目。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保留後續擴充1年(擴充期間:108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擴充經費上限722萬元整,後擴項目為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所屬館舍清潔暨植栽維護相關範疇。經本中心評估得標廠商履約良好者,函請廠商辦理次年度議價程序事宜。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展演中心二樓會議室(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展演中心二樓服務臺(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履約期限
107 年 1 月 1 日至 107 年 12 月 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營業項目應登記建築物清潔服務業(J101010)或園藝服務業(A102080)。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 (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依投標須知第67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717萬元)
6.投標標價清單(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於107年度預算尚未經法定程序核定,擬請先行辦理招標保留決標,俟本府函送本中心通過107年預算發文日期為決標日,始辦理決標;如未來刪減該計畫預算,本計畫有須配合刪減經費時,擬以本法第64條規定辦理;所需費用由本中心107年度一般行政-行政管理-一般業務-業務費項目下支應。
2.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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