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後續擴充項目為本案採購標的,本案後續擴充金額以新臺幣68萬4,000元為上限,保留後續擴充期間自決標翌日起算至2年內止或本案預算上限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經本中心評估得標廠商履約良好者,以原契約條件及價金續約增購之權利,並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94.3.29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釋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履約期限
各次訂購函之履約期限以各訂購函規定之履約期日為準。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6.投標標價清單(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須知」及「需求說明」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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