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桃園市政府藝文設施管理中心二樓會議室(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0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及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建築師事務所】或【室內裝修業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A.依法登記開業之建築師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1)開業證書
(2)負責人建築師證書及建築師公會會員證
B.室內裝修業公司得從事室內裝修設計業務之證明文件影本:
(1)建築物室內裝修業登記證。
(2)室內裝修專業技術人員登記證(設計技術人員)。
2.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3.廠商納稅之證明
4.廠商信用之證明
5.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6.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依投標須知第63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本案預算金額為建造費用之8.8%)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及「邀標書」及「契約補充說明」及「投標須知」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本案技術服務費依「機關委託技術服務廠商評選及計費辦法」第29條規定之建造百分比法估算,因工程費用為新臺幣150萬元整,爰本案技術服務費依建造費用百分比8.8%為計算,換算本案預算為新臺幣11萬0,704元。
2.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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