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案採購金額為新臺幣(如下同)330萬元整,含保留後續擴充2年( 擴充期間為107年1月1日至108年12月31日止,每年擴充經費上限110萬元整,二年擴充金額總計220萬元整)。另經機關評估得標廠商履約良好者,函請廠商依原契約條件以換文方式辦理次年度契約簽約相關事宜(後續擴充之單價比照原契約單價,不再另行辦理議價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履約期限
106年1月1日至106年12月31日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證明
(1)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投標廠商應自行列印公開於事業主管機關網站之商業登記資料,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
營業項目須載明具冷凍空調業乙級以上(營業項目代碼為E602011)。
(2)冷凍空調工程同業公會之公會會員證。(提供影本)
(3)冷凍空調業登記證書。(提供影本)
(4)乙級(或以上)冷凍空調證照。(提供影本)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票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依投標須知第67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本案預算金額為新臺幣110萬元)
6.投標標價清單(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或其受雇人、從業人員具有專門技能之證明。
2.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1.本案106年度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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