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是否於招標文件載明優先決標予身心障礙福利機構團體或庇護工場
否
履約期限
決標日起14天內完成規劃設計工作及至全部工程驗收合格止
廠商資格摘要
1.建築師/技師事務所證明文件 或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建築師/技師事務所證明文件:開業證書(營業執照)及建築師證書(技師證書)及當年度公會會員證明等文件影本。
工程顧問公司登記證明文件影本:
(1)營利者,檢附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營利事業登記證,業自98年4月13日停止使用,得另以列印經濟部(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商工登記資料查詢)或營業所在地各縣市政府網站之廠商登記資料代之。
(2)非營利者,檢附主管機關核發之立案、設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5.依投標須知第63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 及本案投標須知、契約補充說明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未達公告金額之採購,爭議屬政府採購法第31條規定不予發還或追繳押標金之爭議,始得提出申訴。
1.106年度預算未完成立法程序前,本案得先辦理保留決標,俟預算通過後始決標生效。
2.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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