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1.後續擴充金額:新臺幣220萬元。
2.後續擴充期間:至106年12月31日。
3.擴充內容:同本案投標須知補充說明之工作項目。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二樓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1188號
履約期限
俟機關完成裝修工程,於通知得標廠商點交日起6個月內完成
廠商資格摘要
1.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2.廠商納稅之證明
3.廠商信用之證明
4.投標廠商聲明書1式1份(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5.招標投標及契約文件1式1份(依式填寫並加蓋廠商及負責人章)
6.依投標須知第67條:投標廠商之標價有下列情形之一為投標文件內容不符合招標文件之規定:高於公告之預算者
上述規定請詳參投標廠商資格審查表、本案投標須知及投標須知補充說明規定。
是否訂有與履約能力有關之基本資格
是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1.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依據桃園市政府104年8月28日府稅消字第1043500786號函,得標廠商應以桃園市政府地方稅務局開立之繳款書繳納印花稅。另印花稅繳納證明聯或繳納證明正本請黏貼於合約書正本封面背頁。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4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5155)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4臺北市中山區松江路318號7樓;台北郵政14-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5621156)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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