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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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局保留自決標翌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內在225萬9,900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增購之權利,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本局保留自決標翌日起至117年12月31日內在225萬9,900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增購之權利,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本局執行後續擴充前,將以原規格及價金與廠商研商增購之履約及新品期限,後續擴充部分得免第一階段程序。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桃園市政府消防局(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履約期限
詳如契約書第7條,自第一階段完成後機關通知翌日90個日曆天完成。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除上述外之其他資格
投標廠商應檢附醫療器材管理法第13條所規定之許可執照(影本可)供本局審核。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一、廠商應檢附原廠型錄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可),由本局審核。
二、型錄或證明文件須劃線標示出符合「柒、採購規格/兒童急救包/1至16內容」項次(如為原文需含中文對照說明)以供審核;若型錄或證明文件上無法顯示符合本規格時,則須檢附相關說明文件證明,由本局審核。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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