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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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翌日起2年內新臺幣28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辦理增購之權利,並依94年3月29日工程企字第09400096190號函示,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4樓出納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廠商資格摘要
1.公司行業別:所應附具之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如公司登記或商業記證明文件、設立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行業登記證、執業執照、開業證明、立案證明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該廠商係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廠商得以列印公開於政府機關網站之資料代之;依法無須登記或設立或許可者,得免附具。註:全國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gcis.nat.gov.tw/index.jsp。
2.最近一期有效納稅證明(廠商不及提出最近一期證明者,得以前一期之納稅證明代之。新設立且未屆第一期營業稅繳納期限者,得以營業稅主管稽徵機關核發之核准設立登記公函及申領統一發票購票證相關文件代之)。
3.廠商信用證明。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3 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4.投標廠商聲明書。
5.行車視野輔助系統之產品型錄,且應依本規範「陸、規格需求」之項目標線註記符合者,若型錄未能證明符合全部規範時,可用原廠或代理商出具規格證明文件佐證,以供審標。出具規格證明文件佐證,以供審標。
附加說明
6.行車視野輔助系統鏡頭防塵、防水等級試驗報告。
7.車輛安全審驗中心(VSCC)電磁相容性審查報告。
8.行車視野輔助系統製造廠之申請工廠登記核准函及廠房照片等佐證文件,若投標廠商為代理商時應提供製造廠商之授權證明文件。
9.投標文件如係抄錄招標文件所訂規格,未報明廠牌型號又未檢附產品目錄或說明書等規格資料者,不予接受,規格標視為不合格。
10.投標時應一併檢附各項產品之標價清單。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5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33099桃園郵局第60000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99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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