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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一、本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日起至118年12月31日內總金額新臺幣2,300萬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換文方式辦理,免辦理議價會議;或以原契約條件及不高於原價金原則辦理議價(約)程序後續擴充之權利。
二、辦理後續增購,除履約期限及操作訓練如下臚列外,皆比照原契約規定:
(一)履約期限:本局書面提出履約期限,承商書面同意增購。
(二)操作訓練:後續增購締約後,承商得按原契約及增購契約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招標文件領取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多功能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1.
一、廠商須於投標時,應檢附下列文件,以供規格審查:
(一)檢附底盤、警示燈及警報系統、行車視野輔助系統等(詳如附件2規格審查表)型錄及足茲證明符合需求規格之證明文件(外文者應附中文譯本) ,以供審查;如投標文件有無法證明符合需求規格者,視為不合格標,並不得補正。
(二)車輛打造完成之前、後、左、右、俯等5視角3D模擬圖示。
(三)本案不接受大陸製造生產或轉運進口品之底盤車參與投標,該引擎、變速箱、車輛控制電腦、前軸、後軸、避震系統、大樑、傳動軸、煞車系統等9項重要零組件不得使用中國大陸製品。有關原產地之認定,依「外國廠商參與非條約協定採購處理辦法」第4條第1項規定。(詳如附件2-1原產地聲明書)
二、型錄及相關證明文件上須劃線標示出符合需求規格之項次名稱,並蓋章確認(如為外文應附中文翻譯說明,外文缺漏未附中文說明者視為無效)以供審查,如型錄內容無法完全顯示符合需求規格時,則須檢附該設備製造廠補充說明之佐證文件並檢附中文翻譯說明,俾利據此審查。
三、需求規格中涉及設備性能而要求須檢附測試報告或認證文件者,如有缺漏、標示不清、難以辨認、內容不實或不符需求規格之情事,視為不合格標;廠商於投標前應詳細檢查確認,以免爭議。
四、提供之產品型錄須能清楚辨識產品外觀,各項規格數值均應明確標示(如有模糊不清、難以辨識或缺漏不全等情事,判定為不合格);型錄內容須與實際交貨之產品相符,型錄上之裝備及器材圖樣不得違法使用、偽造或變造其他廠商之圖樣,違反者將依下列法規嚴處:
(一) 政府採購法第31條第2項第1款:沒收或追 繳押標金。
(二) 政府採購法第101條第1項第4款:刊登政府採購公報。
五、廠商如提出同等品,應於投標時檢附功能效益比較表供審查,並明確標示符合或優於於產品之要求,否則視為不合格標。
2.應繳交建議書1式12份(格式、內容詳如評選作業要點所戴)
申訴受理單位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檢舉受理單位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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