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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機關得保留自決標翌日至116年12月31日止以文換約方式按原契約條件及價金向得標廠商於267萬3,000元額度內辦理後續擴充。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多功能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投標箱
履約期限
自決標翌日起120個日曆天(包含星期例假日)。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依工業團體法或商業團體法加入工業或商業團體之證明
一、公司或商業登記或設立證明。特定營業項目:醫療器材製造業或醫療器材批發業或醫療器材零售業。
二、許可登記證明文件。各種許可登記證明文件規定列舉分述如後:販賣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販賣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或製造業藥商許可執照或製造業醫療器材商許可執照。
其他: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履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其他:附加說明
一、投標時須檢附提供本局審標使用之型錄(正本或影本),並將符合本案各項規格內容,逐一標示註記清楚,若型錄無法證明符合規格時,須提供補充說明之文件;型錄(符合本案規格部分)及補充說明文件若為外文應檢附中文對照翻譯以供審標,如型錄及補充說明文件無法證明符合規格時,視為不合格標。
二、廠商須檢附達本案規範標準(含以上)產品樣品1 份,樣品俟決標後歸還。
三、服務建議書1式10份(格式內容詳如評選須知)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緊急救護科蔡科員(03-3379119分機347),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其他: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是否公開委員名單
是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