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子郵件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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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採購是否屬「具敏感性或國安(含資安)疑慮之業務範疇」採購
否
依政府採購法第22條第1項第7款,須敘明後續擴充之期間、金額或數量
本採購案保留未來向得標廠商自決標翌日起至116年12月31日止,後續擴充總金額新臺幣322萬7,800元額度內以原契約條件及原價金辦理增購之權利,得以換文方式辦理,免召開議價會議。
是否屬二以上機關之聯合採購(不適用共同供應契約規定)
否
是否適用採購法第104條或105條或招標期限標準第10條或第4條之1
否
開標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3樓第一會議室
收受投標文件地點
330桃園市桃園區力行路280號1樓標單箱
履約期限
本案履約期限為自決標日翌日起至114年12月31日止或本案預算金額用罄止,兩者以先屆者為準。
契約是否訂有依物價指數調整價金規定
否,招標文件未訂物價指數調整條款
廠商資格摘要
廠商登記或設立之證明
投標廠商之基本資格須符合以下任一資格:
具公司登記
具商業登記
廠商納稅之證明。如營業稅或所得稅
廠商應附具之基本資格證明文件或物品
資格項目:廠商信用之證明
附加說明:
如票據交換機構或受理查詢之金融機構於截止投標日之前半年內(以查覆資料截止日為準)所出具之非拒絕往來戶及最近三年內無退票紀錄證明、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表或金融機構或徵信機構出具之信用證明等
附加說明
投標廠商資格及應付之文件
1.廠商需有乙級(含)以上之汽車修護士或二級以上之汽車修護技工1人。
2.投標項目為第一標的:應於投標時檢附「自有或特約維修設立至少在以下行政區(桃園區、龜山區、八德區、蘆竹區、大園區、觀音區)有1處維修據點」;若為第二標的:應投標時檢附「自有或特約維修設立至少在以下行政區(中壢區、新屋區、楊梅區、平鎮區、大溪區、龍潭區)有1處維修據點」,供本局併案備查。(附件一)
廠商應於投標前詳細審慎研閱全部招標文件,必要時得逕洽本局保養場洪先生(03-3709754分機114),俾以明瞭本案有關規格需求等事項。
是否刊登英文公告
否
桃園市政府採購申訴審議委員會-(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電話:03-3322101分機5717、傳真:03-3391726)
地方政府-桃園市政府採購稽核小組-(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號11樓、電話:03-3322101分機6634-6636、傳真:03-3324575、檢舉專線(03)3391466)
桃園市調查處-(地址:330桃園市桃園區縣府路19號;桃園南門郵局第7-19號信箱、電話:03-3328888、傳真:03-3347847)
法務部調查局-(地址:231新北市新店區中華路74號;新店郵政60000號信箱、電話:02-29177777、傳真:02-29188888)
法務部廉政署-(地址:100臺北市中正區博愛路166號;100006國史館郵局第153號信箱、電話:0800286586、傳真:02-23811234)
中央採購稽核小組-(地址:110臺北市信義區松仁路3號9樓、電話:02-87897548、傳真:02-87897554)
受理單位:品項名稱
本局南桃園非福斯車系未滿3.5噸車輛
受理單位:預算金額
806,950元
註: ◎以上招標公告內容如與招標文件不一致者,請依政府採購法第41條向招標機關反映。